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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会计核算指南_气象部门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

tamoadmin 2024-08-08
1.广东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2.中国的《预算法》有几部,分别在什么时候颁布并实行的3.广东省财政厅干嘛的?4.贵州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5.关于新的一年工作展望怎么写

1.广东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2.中国的《预算法》有几部,分别在什么时候颁布并实行的

3.广东省财政厅干嘛的?

4.贵州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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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会计核算指南_气象部门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一个符合规范的平地型卫生填埋场300万立方容量,大约7000-8000万元。

垃圾处理厂涉及到城市环境及公共卫生,确实要统筹安排解决相关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并给予资金支持。

建垃圾综合处理厂步骤:

1、根据投资项目,如县城垃圾综合处理厂,成立法人公司;

2、以新成立的垃圾综合处理厂公司名义向投资垃圾总处理项目所在地及主管部门报送投资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申请文件。得到当地批复后,即可邀请当地土地局、建设局、环保局协同选址,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址要求距村庄距离一公里左右,尽量远离村庄,如果离村庄近,那么选在村庄人群密集点下风向;

3、找生产垃圾分选发酵制肥成套设备的公司技术人员确定垃圾综合处理厂工艺方案,确定BT,BOT运营模式,工艺布局合理,充分考虑到要求和企业自身盈利模式,并做垃圾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议书;

4、新成立垃圾处理厂公司与当地签定《城市生活垃圾特许经营协议书》;5、委托设计院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得到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6、委托当地有资质的环评部门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得到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7、垃圾综合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出来后,还需要得到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即可申请本省、本市项目补助和国家国债资金;

8、《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工作做好后,要得到当地同意建设批复、土地部门《土地选址意见书》后,即可开工建设,边建设边办其它手续。

9、垃圾综合处理厂投资方式:

①申请发改委资金,地方自行投资,委托经营(一般不超过八年);

②BOT投资方式建设,即企业投资,提供优惠政策,包括土地无偿划拨,协助建设期申请省、市项目补助和国家国债资金。一般企业经营25--30年,而后无偿移交地方。③BOO投资方式建设,即企业投资,提供优惠政策,协助建设期申请省、市项目补助和国家国债资金。土地由企业自行购买,产权永远归企业所有。10、建垃圾综合处理厂当地支持:

①建设部规定垃圾处理项目可以有25—30年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可垄断经营25—30年;

广东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各级执法机关、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二)公物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第七条 设置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 执法机关、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第十条 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或者公物仓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

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执法机关、公物仓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罚没财物处置

第十二条 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机关、公物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财物。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罚没财物的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活动可以取现场拍卖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进行公开拍卖。

(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

(三)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四)根据需要,可以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五)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第十八条 下列罚没物品,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一)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经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二)武器、、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四)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品。

第十九条 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秽、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

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公物仓予以销毁。

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公物仓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罚没仓库保管的物品,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执法机关、公物仓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没收入

第二十四条 罚没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二十六条 中央与省级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省以下各级间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下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一)海关、公安、中国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海关(除缉私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中央本级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以下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四)应急管理部所属的消防救援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的反垄断部门与地方反垄断部门联合办理或者委托地方查办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六)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七)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罚没收入的缴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法机关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取得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第三十条 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由本级预算统筹保障,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三十一条 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

第三十三条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违法案件的人员,经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不得从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公物仓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收到的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的《预算法》有几部,分别在什么时候颁布并实行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拟订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省级财力;拟订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对市县财政总决算的批复等工作;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四)地方财政处。

参与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承担地方性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承担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国库处。

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综合处。

承担交通、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省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担性基金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管理制度,承担**收益分配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交警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省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议;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九)工贸发展处。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经金融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十五)绩效评价处。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数据库的建议。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八)农村财务管理处。

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十九)购监管处。

拟订集中购目录、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购预算;管理省级购方式;承办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购活动;处理购供应商投诉;对省级集中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省统一电子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局。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广东省财政厅干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院(95)院令第186号

颁布日期:1995.11.22 实施日期:1995.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已经1995年11月22日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199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对下级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院批准或者经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贴息支出,专项建成投产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串,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农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经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

第十六条 各级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中长期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五)上解上级的支出;

(六)下级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条 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预算周转金从本级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 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

第二十五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 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院和本级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报告,由本级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项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超预算、超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中央国库北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四十五条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费项目,罚没财物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地方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五十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规定。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 3日内报送财政部;

(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 5日内报送财政部;

(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

(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有关预算收支、企业缴款完成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得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批准。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一条 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应当按照上级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六十三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决算

第六十四条 预算法第五十九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部署编制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各部门决算、下级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六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九条 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院审定后,由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定,报本级审定后,由本级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一条 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及下一级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备案。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七十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下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对下级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上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取处理措施。

下级应当接受上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七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的;

(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

(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

(六)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帐户,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的。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办公厅,中央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贵州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拟订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省级财力;拟订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对市县财政总决算的批复等工作;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四)地方财政处。

参与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承担地方性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承担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国库处。

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综合处。

承担交通、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省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担性基金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管理制度,承担**收益分配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交警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省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议;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九)工贸发展处。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经金融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十五)绩效评价处。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数据库的建议。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八)农村财务管理处。

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十九)购监管处。

拟订集中购目录、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购预算;管理省级购方式;承办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购活动;处理购供应商投诉;对省级集中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省统一电子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局。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关于新的一年工作展望怎么写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关税、进口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承担和组织税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

(三)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拟订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管理省级财力;拟订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省直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对市县财政总决算的批复等工作;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四)地方财政处。 参与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方案;承担地方性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有偿资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承担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结算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国库处。 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承担国债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综合处。 承担交通、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分析预测宏观财经形势;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省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担性基金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罚没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订**管理制度,承担**收益分配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国土、海域、矿产、**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交警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监督省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省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议;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政法部门办公场所修缮、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九)工贸发展处。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

(十)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农口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村庄规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拟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经金融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和会计电算化指导监督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十五)绩效评价处。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数据库的建议。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八)农村财务管理处。 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十九)购监管处。 拟订集中购目录、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购预算;管理省级购方式;承办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购活动;处理购供应商投诉;对省级集中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省统一电子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局。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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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一年工作展望怎么写

 关于新的一年工作展望怎么写,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现在可以暂时的告一段落,这段时间的自己的努力和收获都要了解清楚,然后展望未来,下面分享关于新的一年工作展望怎么写。

关于新的一年工作展望怎么写1

  一、工作展望概论

 工作展望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它要回顾的是过去做了些什么,如何做的,做得怎么样。工作展望总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其间有一条规律,就是:实践——总结——展望。

  一、总结有如下特点:

 1、工作展望要求人们对以往做过的工作进行冷静的反思。通过反思,提高认识,获得经验,为进一步做好工作打下思想基础。

 2、强调科学性。总结经验不能就事论事,“跟着感觉走”。而要就事论理,辩证分析,力求得出科学结论,这样才能促进工作的转化。

 3、表述上叙议结合,有评有论。工作总结除了叙述、说明外,还要议论,通过典型材料的介绍及分析评议,阐明作者的观点,使经验教训条理化、理论化,避免空洞无物和堆砌材料两种偏向。

  二、工作展望撰写前的准备

 有人说过:要工作展望写得好,必须总结作得好;要总结作得好,必须工作做得好,立场观点对头。这应该是写总结的经验之谈。好的总结是在做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写出来的,更是人民群众在实际中干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干得不怎么样,但总结时却“喷香水”,这对本单位的工作失去实际意义,不应该提倡。也有的单位工作有成绩却形成不了典型经验,这种情况说明总结工作没做好。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应该避免的。搞好总结,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增强干部、职工凝聚力的一种重要手段,需要认真对待。

  此外,搞好工作展望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重视调查研究,熟悉情况

 工作展望的对象是过去做过的工作或完成的某项任务,进行未来规划时,要通过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全面情况和了解整个工作过程,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合理展望,避免以偏概全。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

 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强,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也是搞好工作展望的基础。写涉及本职业务,如果对业务不熟悉,就难免言不及义。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工作展望中要有对以往工作的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像陈云同志所说的那样,“是成绩就写成绩,是错误就写错误;是大错误就写大错误,是小错误就写小错误”。这样才能有益于现在,有益于将来。夸大成绩,报喜不报忧,违反作工作展望的目的,是应该摒弃的。

  4、重点在出经验,找规律

 工作展望的最终目的是在总结得出经验,吸取教训,找出做好工作的规律,规划好未来工作蓝图。因此,总结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的认识和客观事例的罗列上,必须从实践中归纳出规律性的结论来,为展望做好基础。

  三、工作展望的写法

  1、情况回顾

 这是工作展望的开头部分,叫前言或小引,用来交代总结的缘由,或对总结的内容、范围、目的作限定,对所做的工作或过程作扼要的概述、评估。这部分文字篇幅不宜过长,只作概括说明,不展开分析、评议。

  2、工作展望

 这部分是工作展望的主体,在第一部分概述情况之后展开分述。有的用小标题分别阐明成绩与问题、做法与体会或者成绩与缺点。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让人抓住要领。未来针对以往问题,怎样改进优化,描绘出今后工作的方向方式。总结出经验教训之后,根据已经取得的成绩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出今后的设法、打算,成为新一年制订的依据。内容包括应如何发扬成绩,克服存在问题及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也可以展望未来,得出新的奋斗目标。

 运用这种方法要注意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各部分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合力,共同说明基本经验。

  二、工作展望文字表述的要求

  1、要善于抓重点

 工作展望涉及本单位工作的方方面面,但不能不分主次、轻重、面面俱到,而必须抓住重点。什么是重点?是指工作中取得的主要经验,或发现的主要问题,或探索出来的客观规律。不要分散笔墨,兼收并蓄。现在有些总结越写越长,固然有的是执笔人怕挂一漏万,但出有的是领导同志怕自己所抓的工作没写上几笔就没有成绩等等,造成总结内容庞杂,中心不突出。

  2、要写得有特色

 特色,是区别他事物的属性。单位不同,成绩各异。同一个单位今年的总结与往年也应该不同。现在一些总结读后总觉有雷同感。有些单位的总结几年一贯制,内容差不多,只是换了某些数字。这样的总结,缺少实用价值。陈云同志在50年代就强调:总结经验是提高自己的重要方法。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展工作时都有自己一套不同于别人的方法,经验体会也各有不同。写总结时,在充分占有材料基础上,要认真分析、比较,找了重点,不要停留在一般化上。

  3、要注意观点与材料统一

 工作展望中的经验体会是从实际工作中,也就是从大量事实材料中提炼出来的。经验体会一旦形成,又要选择必要的材料予以说明,经验体会才能“立”起来,具有实用价值。这就是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但常见一些经验总结往往不注意这一点,如同同志批评的那样,“把材料和观点割断,讲材料的时候没有观点,讲观点的时候没有材料,材料和观点互不联系”,这就不好。

  4、语言要准确、简明

 工作展望的文字要做到判断明确,就必须用词准确,用例确凿,评断不含糊。简明则是要求在阐述观点时,做到概括与具体相结合,要言不烦,切忌笼统、累赘,做到文字朴实,简洁明了。

关于新的一年工作展望怎么写2

  新年工作展望1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祝大家新年快乐愿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业绩蒸蒸日上。我是,我在20xx年11月23日应聘进入中富公司,任商务经理一职。两个月来,我用心学习公司文化与制度,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迅速地融入公司群众与部门团队,配合部门经理与其他成员,完成各项工作。现将这两个月来的工作体会与未来展望向各位领导汇报。

  一、工作总结

 作为商务经理,我的工作主要是开展市场销售产品。两个月以来,我用心收集与学习行业有关的行业信息、政策,市场调查。用心的完成各项工作。主要工作成果有:

 1、建立了与客户之间的人际。了解其经济与销售潜力。

 2、针对竞争产品初步做了市场调查,准确记录信息。

 3、配合客户完成开发客户。商量具体销售方法。

 4、完善工作总结、下月度及每月开发客户的有效实施、上报工作。

  二、工作

 根据个人岗位职责及任务分配,针对前阶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思考、分析、改善,对下一步的工作有清晰的,明确的目标。主要工作有:

 1、完成之前未完成的工作:跟进完成的工作;跟进为完成原因事宜。

 2、完成下一步工作:改善部分存在的问题,用心跟进每个环节。

 3、完成更多的成绩:用心了解各行业的信息工作,提高专业素质,并更好完成销售工作。

  三、工作展望

 以成为一个优秀的职业商务人员为目标。

 1、用心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优秀的专业素质。

 2、用心学习公司制度与文化,热爱公司,以服务公司为荣,具备强烈的职责感与使命感,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

 3、用心思考,努力学习、进步,具备优秀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潜力,以丰富的经验为基础,具备优秀的创造潜力。

 4、具备优秀的团队精神与沟通协调潜力。

 5、具备优秀的语言潜力。

 以上是我的工作总结和对职业道路的规划。

 我由衷的感激公司对我的知遇之恩,我将努力地工作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潜力,为公司鞠躬尽瘁,奉献自己的青春和才智。

 我热爱中富公司,我期望自己能成为一名能干有最佳成绩的人员,恳请领导批评指导。

 总结人:xx

 20xx年2月1日

  新年工作展望2

 在过去的20xx年中,透过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帮忙,我基本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与归纳,并对新一年的工作作出展望,如有不妥之处恳请领导批评指正。

  一、20xx年工作总结

  1、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一年来,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领导的帮忙下整理公司内部的产品库。二是学习如何开发新产品,学习如何对现有的产品进行升级。三是学习做策划,针对不同客人进行不同的策划,推荐客人进行产品组合。

  2、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在工作中,紧紧把握“理论联系实际”这一主线,努力把知识技能运用到工作实践当中,丰富阅历,开阔视野,使自己尽快地适应工作。用心参加公司的群众活动,认真学习规定的学习资料和篇目,认真记录工作中的得与失,使自己的职业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带给了强大的动力支持。同时正视自己的不足并用心纠正,重点加强了与人交流方面的训练,为更好完成本职工作夯实了基础。

  3、用心进取,加强团队合作

 在工作中我不仅仅自己努力工作,同时也和同事相互沟通,增进了解。工作中遇到不明白的问题,我会虚心向同事求教;生活上我也经常和同事谈心,了解彼此的想法,缓解工作的压力,克服困难,共同进步。这样不仅仅增进了彼此之间的友谊,也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4、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工作中主动性还不够,缺乏与领导有效沟通,遇事思考尚不周全细致。

 语言文字功底欠缺,虽然一年多来我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距离公司领导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在理论水平、工作潜力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解决,使自己更好地做好本职,服务于公司。

  二、20xx年工作展望

  1、进一步起强化学习意识

 在提高潜力上下功夫,把学习作为武装和提高自己的首要任务,树立与时俱进的学习理念,养成勤于学习,乐于思考的良好习惯。结合产品部实际,多从细节思考,紧跟领导意图,协调好内外部关系,多为领导分忧解难。继续加强对公司各种制度和业务的学习,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的各种制度和业务。用公司的各项制度作为自己工作的理论依据。

  2、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

 在学习良好的职业技能的同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事业心和职责感,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好高骛远,也不庸人自扰,凡事从点滴做起,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踏实肯干,求真务实。

  3、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

 持续乐观情绪,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因一时得意而骄傲自满,也不因一时失意而妄自菲薄,持续一颗平常心,不消极埋怨,微笑应对每一天。胸装谨慎意识,外饰用心作风,工作生活谦虚谨慎,行为举止自然大方,待人接物热情诚恳。牢记:态度决定一切。言必行,行必果。20xx已成为过去,在20xx这新的一年里,我决心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立足本职,以严格要求为准则,锐意进取,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最后我仍然想说:感谢领导对我的赏识和栽培,期望领导给予更多的锻炼机会,我坚信自己在新的一年里定会马到成功,努力做一个幸福的“九泽”人。

  新年工作展望3

 炮竹声中辞旧岁,寒风缕缕迎新春。旧的一年已接近尾声,新的一年已经缓缓而来,在此新旧交替之际,我仅代表自己对日常工作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及未来发展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xx年九月本人中道改行进入xx公司这个大群众,新人新气象,新地新面貌,励志在此能够更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为公为私做出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工作有失有得,有过错的地方要持续清醒的认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下面说说工作中的不足,争取在新的一年有所改善。

 1、产线品质效率未能到达理想状况,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品质效率更上一个台阶,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升10%,加强岗前培训和教育训练。

 2、产线纪律方面不是很理想,新的一年中现场管理提升,充分发挥基层班组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率先垂范。对人员合理调配,量方定岗施其专长,促进现场管理有序。

 3、产线报废率居高不下,后续工作中每2H巡线查看不良品状况尽量维修,减少不良品,有问题及时向前制程反馈,尽量减少批量性不良。

 4、产线6S评比不尽人意,从新年开始从细节管理着手,确保各环节无纰漏,从操作现场的每一个操作台面上抓起,树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加强员工的细节培训,注意自己身边的`环境卫生,使制造部6S达标。

 俗话说:点点滴滴,造就不凡。在以后的工作中,不管工作枯燥还是多姿多彩,我都要不断积累经验,与各位同事一齐努力,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为单位的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

关于新的一年工作展望怎么写3

  展望新的一年工作1

 转眼间又要进入新的一年了,新的一年是一个充满挑战、机遇与压力开始的一年,也是我非常重要的一年。出来工作已过4个年头,家庭、生活和工作压力驱使我要努力工作和认真学习。在此,我订立了新一年工作,以便使自己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进步和成绩。

  一、熟悉公司新的规章制度和业务开展工作

 公司在不断改革,订立了新的规定,特别在诉讼业务方面安排了专业法律事务人员协助。作为公司一名老业务人员,必须以身作责,在遵守公司规定的同时全力开展业务员工作。

 1、在第一季度,以诉讼业务开拓为主。针对现有的老客户做诉讼业务开发,把可能有诉讼需求的客户全部开发一遍,有意向合作的客户安排法律事务专员见面洽谈。期间,至少促成两件诉讼业务,代理费用达8万元以上。做诉讼业务开发的同时,不能丢掉该等客户交办的各类业务,与该等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报告该等客户交办业务的进展情况。

 2、在第二季度的时候,以商标、专利业务为主。通过到专业市场、参加专业展销会、上网、电话、陌生人拜访等多种业务开发方式开发客户,加紧联络老客户感情,组成一个循环有业务作的客户群体。以达到4。8万元以上代理费。在大力开拓市场的同时,不能丢掉该等客户交办的各类业务,与该等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报告该等客户交办业务的进展情况。

 3、第三季度的“十一”“中秋”双节,还有带来的商机,给后半年带来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且,随着我对高端业务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的相对提高,对规模较大的企业符合《中国驰名商标》条件的客户,做一次有针对性的开发,有意向合作的客户可以安排业务经理见面洽谈,争取签订一件《xx省著名商标》,承办费用达7.5万元以上。做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业务开发的同时,不能丢掉该等客户交办的各类业务,与该等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报告该等交办业务的进展情况。

 4、第四季度就是年底了,这个时候要全力维护老客户交办的业务情况。首先,要逐步了解老客户中有潜力开发的客户,找出有漏洞的地方,有针对性的做可行性建议,力争为客户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到最全面,代理费用每月至少达1万元以上。

  二、制订学习

 学习,对于业务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业务人员与时俱进的步伐和业务方面的生命力。我会适时的根据需要调整我的学习方向来补充新的能量。专业知识、综合能力、都是我要掌握的内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这方面还希望业务经理给与我支持。

  三、增强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团队意识

 积极主动地把工作做到点上、落到实处。我将尽我最大的能力减轻领导的压力。

 以上,是我新的一年工作,可能还很不成熟,希望领导指正。火车跑的快还靠车头带,我希望得到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帮助。展望新的一年,我会更加努力、认真负责的去对待每一个业务,也力争赢的机会去寻求更多的客户,争取更多的单,完善业务开展工作。相信自己会完成新的任务,能迎接新的挑战。

  展望新的一年工作2

 新年的脚步匆匆临近,在每日的辛勤劳作中,不知不觉即将送走XX年,迎来XX新的一年。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回首走过的XX年,内心几多感慨,几多豪迈。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在领导的正确指引下,通过自身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本人在思想认识上、学习和工作中都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和提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文件和讲话精神,鼓足干劲投入到日常工作中,和全体同事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圆满的完成了工作任务。

 汗水浇筑希望,劳动体现价值。回首即将过去的一年,我的内心倍感自豪,在此做以总结:

 在这一年中,我通过不断的学习,思想上有了很大的提升,牢固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思想意识,爱岗敬业,严格要求自己,并且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切实付诸于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爱惜公司资产财物,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的浪费行为,见到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立即关掉,以节约有限的能源。对劳动工具爱惜使用,有了损坏,能修理的动手修理,能利用的加以利用,能改造的加以改造,尽量延长使用寿命,以节约成本,降低消耗。大力倡导和宣传节约环保的绿色理念,对有些员工的不良行为习惯,一经发现及时指正,提高认识共同进步。

 加强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争取不断进步。我们公司是一扇面向公众的窗口,每个员工都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在日常的工作中每天要面对形形的人群,始终保持微笑的面孔,亲切的语言,耐心的答询,周到的服务,对需要帮助的人,及时施以援手。给公众留下美好的印象,同时也体现了自身的修养和素质。

 在日常的工作中,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不嫌脏,不怕累,脏活重活抢着干,工作细致,不留死角。在今年创建文明城市复审中,和同事紧密协作,用流淌的汗水和勤劳的双手保证了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营造了一个优美温馨的环境,为员工创造一个舒适干净的工作空间,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在节日期间,由于客流量的加大,工作的难度也随之增大,为了保证有一个干净整洁优美的环境,忘记劳累疲惫,兢兢业业坚守在岗位上挥洒汗水,出色的服务与本职,服务与公司,服务与公众。

 在重大节庆活动时,也是最忙最累的时候,加班加点从无怨言,作为公司的一份子,能为公司尽一份力是我的光荣,也是工作责任心的驱使。

 良好的同事关系更加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同事之间的不团结,闹矛盾,是很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的,基于这一点的认识,在日常的工作中,团结同事,互帮互助,热忱关心帮助同事,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有力的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完成。

 XX年就在忙碌的工作中即将挥手作别,在这一年来的辛勤努力下,我的工作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肯定和称赞,我的内心充满了自豪,因为,把平凡的做好了,就是不平凡的。

 展望即将到来的XX年,我知道,面前的路,是一条充满了欢欣,充满希望的大路。公司的跨越式发展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在竞争中的承载力得到了有力的加强。在良性轨道上,以旺盛的发展态势,快速而稳健的不断发展壮大。我相信,在公司决策层的正确决策、领导下,在公司所有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公司的未来发展会越来越好。而我,作为一名员工,在新的一年,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以更大的热情,更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投入到日常的工作中,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奉献力量!

  展望新的一年工作3

 根据我行今年一年来会计结算工作的实际情况,明年的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抓服务、抓质量、抓素质,现就针对这三个方面制定我营业部在xx年的工作思路。

  一、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

 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代理等代理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4、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

 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单位的质量)和。

 3、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4、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5、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6、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

 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培训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3、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4、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5、有、有目的地进行岗位轮换,培养每一个员工从单一的操作向混合多能转变。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扣押、罚没、查封、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五条第 5 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 2 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 20%。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

单方事故责任免为 15%。

第五条第 5、6 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第十七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 30%的绝对免。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 10%的绝对免。

第十九条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 10%的绝对免。

第二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1-绝对免)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1-绝对免)

(二)部分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1-绝对免)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 80%。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及9 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 6‰

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无赔款折扣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术语

1、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3、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4、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火灾: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 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6、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但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或爆裂,以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爆炸。

7、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8、自燃:是指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机动车运转摩擦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

9、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0、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单方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2、推定全损: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13、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14、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机动车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

15、新增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16、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17、本条款第五条第 5、6 款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 1994 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