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气象局领导简介_山西气象局人事处公示
1.山西省气象局的工作职责
2.山西省气象局的政策法规
什么是地质灾害?
根据降雨强度与地质灾害发生频率的关系,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级。根据降雨面积、强度和时间,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提醒当地居民注意地质灾害。
由于我国地质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条件差异大,类型多样,分布广泛,地质灾害危害大,是世界上地质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为实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为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打好基础,我公司开发的地质灾害在线监测系统用智能传感技术、物联网技术和云技术计算技术、嵌入式技术、通信和多媒体信息技术,以自主研发的软硬件监控系统为核心,通过可靠、实用、专业的监控系统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控数据。
该做好哪些防御措施?
1.洪涝灾害
因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大。一定要暂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加强24小时检查、巡查,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发现异常情况取临时避让措施,撤离受威胁群众。厂区在遭受暴雨和洪水袭击时,注意会造成厂房建筑倒塌,设备、设施的倒塌,导致人员伤亡。导致配电设施的漏电,引起火灾。一定要及时疏散人员,及时拉闸断电。巡查排查工作,特别是对房前、屋后人工边坡加强巡查。提醒隐患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2.泥石流灾害
泥石流是由洪水引起的洪流,携带着山谷中大量的泥沙和石头。泥石流常伴有山体崩塌,破坏道路,堵塞河流,甚至淤塞村镇。给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带来极大危害。
泥石流防治措施:划分出泥石流危险区和潜在危险区,加强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特别是小范围局地暴雨预报。当地居民要随时注意灾害预警预报,选择逃生路线,避免一时措手不及。
应急要点:如发现泥石流迹象,立即观察地形,向山谷两侧山坡或高地跑去。当你逃跑时,你应该抛弃一切影响你跑步速度的东西。不要藏在有滚石和大量沉积物的陡坡下。不要待在低洼处,也不要爬树躲避。
山西省气象局的工作职责
如果有霜冻的话,对农业肯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霜冻是使土壤和植物表面温度下降到足以引起植物遭受伤害或者死亡的,短时间低温冻害,对农作物的生育进程,农作物根系生长及产量都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专家建议,霜冻来临之前一定要改善农田的通风透光条件,以提高地温,可取人工释放烟雾,草帘覆盖等方法
山西省气象局的政策法规
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埋。
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地级人民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中国气象局和山西省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2012年9月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
第三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理论、评估模型的研究,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等工作,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促进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综合调查结果,开展气候评价工作,提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建议,编制气候区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气候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编制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
第九条 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候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
(四)气候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
(五)气候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气候普查工作,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监测站网,组织开展气候的多层次监测和可利用的评估,为建设气候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气候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气候监测和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以及资料的传输、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气候监测和资料传输,应当使用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专用技术装备。
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候汇交资料的管理办法,实现监测资料共享。
从事气候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有关气候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照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地组织太阳能、风能的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支持风能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符合条件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信贷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空中云水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机构、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的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空中云水开发利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安装雨(雪)水回收利用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兴建蓄水设施,拦蓄雨(雪)、洪(沥)水。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和气候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
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或者论证会。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出具虚论证报告或者书面评审意见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开发利用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