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框架公约_关于气候变化的公约
1.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五项原则是什么
2.中国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坚持什么原则
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内容
4.《巴黎协定》的主要内容。
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几次缔约
6.《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不包括
该框架公约希望各缔约国遵守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共同而区别”的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是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是各缔约国应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是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壁垒。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五项原则是什么
答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的在于在一个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的时间框架内,把空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预的水平上;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使经济发展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公约主要规定了缔约国有义务对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予以限制,并且建立国际资金机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资金和技术转让。由于温室气体在自然界普遍存在,并且吸收和发生关系也很复杂,鉴于科学的不确定性,一些国家反对在国际上使用目标控制的方法。最终确定由缔约国通过承担义务、递交资料和缔约国会议审查等方式来执行削减。
中国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坚持什么原则
是1992年5月9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有关保护气候系统的公约。该公约规定五项原则:(1)缔约国在保护气候系统方面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2)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和特殊情况;(3)取预防措施;(4)促进可持续发展;(5)开放国际经济体系,使国家有能力应付气候的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内容
中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巴厘路线图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双轨谈判进程。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992年,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前已有192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而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要讲“共同”二字,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打个比方说,如果大家共同生活的家园面临生存危机,那么毫无疑问,所有人都必须齐心协力、相互扶持来共同应对和解决危机,置身事外的人必然要受到大家的指责。
“共同”责任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忘了讲“区别”责任。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它们也拥有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仍在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公约语)”。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是因为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上存在差异,才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双轨谈判“巴厘路线图”为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其中最基本的一个条款就是实行双轨制谈判:一方面,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履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承诺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是指美国)则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巴黎协定》的主要内容。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几次缔约
在阅读《巴黎协定》具体内容以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巴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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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主要内容(全文)
本协定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缔约方,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七届会议第1/CP.17号决定建立的德班加强行动平台,
根据《公约》目标,并遵循其原则,包括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国情,
认识到必须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知识,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威胁作出有效和逐渐的应对,
又认识到《公约》所述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特别是那些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在筹资和技术转让行动方面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认识到缔约方不仅可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还可能受到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取的措施的影响,
强调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
认识到保障粮食安全和消除饥饿的根本性优先事项,以及粮食生产系统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特殊脆弱性,
考虑到务必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优先事项,实现劳动力公正转型以及创造体面工作和高质量就业岗位,
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缔约方在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利、弱势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
认识到必须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
注意到必须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被有些文化认作大地母亲的生物多样性,并注意到在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关于“气候公正”的某些概念的重要性,
申明必须就本协定处理的事项在各级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得信息和合作,认识到在本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让各级参与的重要性,
认识到按照缔约方各自的国内立法使各级和各行为方参与处理气候的重要性,
又认识到在发达国家缔约方带头下的可持续生活方式以及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对处理气候变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的定义都应适用。此外:
1.“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2.“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3.“缔约方”指本协定缔约方。
第二条
1.本协定在加强《公约》,包括其目标的执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
(a)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C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
(b)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抗御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
(c)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
2.本协定的执行将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原则。
第三条
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效执行本协定。
第四条
1.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缔约方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时认识到达峰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此后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排,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平等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2.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打算实现的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
3.各缔约方下一次的国家自主贡献将按不同的国情,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4.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应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限排目标。
5.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支助,以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本条,同时认识到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支助,将能够加大它们的行动力度。
6.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的战略、和行动。
7.从缔约方的适应行动和/或经济多样化中获得的减缓共同收益,能促进本条下的减缓成果。
8.在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所有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为清晰、透明和了解而提供必要的信息。
9.各缔约方应根据第1/CP.21号决定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任何有关决定,并参照第十四条所述的全球总结的结果,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
10.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国家自主贡献的共同时间框架。
11.缔约方可根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随时调整其现有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加强其力度水平。
12.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应记录在秘书处保持的一个公共登记册上。
13.缔约方应核算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在核算相当于它们国家自主贡献中的人为排放量和清除量时,缔约方应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精确、完整、可比和一致性,并确保根据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避免双重核算。
14.在国家自主贡献方面,当缔约方在承认和执行人为排放和清除方面的减缓行动时,应当按照本条第13款的规定,酌情考虑《公约》下的现有方法和指导。
15.缔约方在执行本协定时,应考虑那些经济受应对措施影响最严重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关注的问题。
16.缔约方,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成员国,凡是达成了一项协定,根据条第2款联合取行动的,均应在它们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时,将该协定的条款秘书处,包括有关时期内分配给各缔约方的排放量。再应由秘书处向《公约》的缔约方和签署方通报该协定的条款。
17.以上第16款提及的这种协定的各缔约方应根据本条第13款和第14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该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水平承担责任。
18.如果缔约方在一个其本身是本协定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与该组织一起,取联合行动开展这项工作,那么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各国单独并与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应根据本条第13款和第14款以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对根据本条第16款通报的协定为它规定的排放量承担责任。
19.所有缔约方应努力拟定并通报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同时注意第二条,根据不同国情,考虑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第五条
1.缔约方应当取行动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第四条第1款d项所述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森林。
2.鼓励缔约方取行动,包括通过基于成果的支付,执行和支持在《公约》下已确定的有关指导和决定中提出的有关以下方面的现有框架: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所涉活动取的政策方法和积极奖励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增强森林碳储量的作用;执行和支持替代政策方法,如关于综合和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联合减缓和适应方法,同时重申酌情奖励与这种方法相关的非碳收益的重要性。
第六条
1.缔约方认识到,有些缔约方选择自愿合作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以能够提高它们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力度,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完整。
2.缔约方如果在自愿的基础上取合作方法,并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就应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完整和透明,包括在治理方面,并应运用稳健的核算,以主要依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确保避免双重核算。
3.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本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应是自愿的,并得到参加的缔约方的允许的。
4.兹在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授权和指导下,建立一个机制,供缔约方自愿使用,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支持可持续发展。它应受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一个机构的监督,应旨在:
(a)促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b)奖励和便利缔约方授权下的公私实体参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c)促进东道缔约方减少排放量,以便从减缓活动导致的减排中受益,这也可以被另一缔约方用来履行其国家自主贡献;
(d)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
5.从本条第4款所述的机制产生的减排,如果被另一缔约方用作表示其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则不应再被用作表示东道缔约方自主贡献的实现情况。
6.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本条第4款所述机制下开展的活动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用于负担行政开支,以及援助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7.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过本条第4款所述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
8.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28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于2023年11月30日在阿联酋迪拜开幕。是联合国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1990年发布第一份评估报告后不久,于1992年通过的,旨在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不包括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内容是: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包括了所有重要的原则,不存在不包括原则的情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普遍涵盖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灵活性、差异化和共同特殊责任等方面,比较全面和完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包括以下原则:
1、共同但区别原则:认识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是不平等的,并且不同国家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能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2、前瞻性原则:认识到预防气候变化对抗气候变化的损害比治疗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破坏更有效。
3、可持续性原则: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应促进经济发展和健康,而不应对社会或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与环境和发展相关联的原则: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应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5、共同但特别的责任:认识到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有共同但不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应该带头降低温室气体和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意义
1、目标明确,可以促进全球减排共识的形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原则,为全球各国制定减排和实施方案提供了指引和框架,有利于全球减排共识的形成。
2、措施规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各国制定和执行,监测和报告排放过程和结果,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等措施,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进程。
3、提高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动员力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国际合作、技术转移、信息共享等方式,可以更好地提高全球民众的防范意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
4、树立全球环境治理的里程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并逐步取措施应对这一挑战,该公约促进了全球环境治理的进一步加强及可持续发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