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_气象局迁站选址
1.中国气象局8号令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
3.贵州省人民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4.云南省人民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5.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业务活动接受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探测、收集、分析和处理气象资料,制作发布航空气象产品,及时、准确地提供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气象情报。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目的是为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提供服务。第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台,民用航空通用机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场气象站。第六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有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第七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的航空气象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跟踪航空气象发展趋势,吸收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需要,规划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体系;组织制定民用航空气象的发展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标准;统一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和设备使用许可证。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气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根据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参与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活动。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实施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培训、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服务机构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气象监视台、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和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机构。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其职责要求,按照民航总局有关标准,设置业务岗位,配备业务技术人员,配置相应的气象设施;开展探测、预报、情报交换、业务系统运行与维护维修、资料收集与处理、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提供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等一项或者几项业务。第十四条 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未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除制作、发布飞行气象情报以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外国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在中国领域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规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开展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的设施;
(三)具有合法来源的有关气象资料;
(四)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各飞行情报区内指定一个或者几个机场气象台作为气象监视台。
民航总局在每个地区指定一个机场气象台作为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该中心同时承担机场气象台和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职责。
民航总局设置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或者指定一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作为民用航空气象中心,被指定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同时承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中心的职责。
中国气象局8号令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院关于修改〈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8月25日《院关于修改〈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 施 机 关1境外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9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部门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省级人民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教育部院各有关主管部门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涉及人类遗传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科技部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工委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3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公安部3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3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3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3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39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安部40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公安机关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42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防雷 减灾 办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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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院各部门。
总参气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列市人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单列市气象局,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7日印发
贵州省人民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民用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一)气象观测场、气象观测平台;
(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
(三)天气雷达;
(四)风廓线雷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第四条 除气象观测场和气象观测平台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其探测环境未经民航局批准,该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民用航空气象设施探测环境的选择和申请。第七条 在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周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对探测环境进行保护。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条件第八条 气象观测平台应当视野开阔,能目视主要起降跑道全貌和视野内的地平线。第九条 气象观测场的观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气象观测场的面积应当为25×25平方米,或者16×16平方米。
(二)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18.44°。
2.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
3.气象观测场围栏离湖泊、河、海等较大水体至少100米,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范围内不能种植高度在1米以上的作物或者树木。
(三)气象观测场应当避开航空器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的影响,不得安置在大面积水泥地面附近,以减少辐射的影响。
(四)气象观测场标高应当与跑道的标高相近。
(五)气象观测场土壤性质应当与附近地区的土壤性质一致。第十条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和天气现象传感器以及大气透射仪或者前散射仪,用于航空器着陆接地地带的,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90米至120米之间,并且距跑道入口端向内300米的适当位置;用于跑道停止端的,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90米至120米之间,并且距跑道停止端向内300米的适当位置。大气透射仪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离以大气透射仪接收端为准。
(二)用于跑道中间地带的风向风速传感器和大气透射仪或者前散射仪,安装在跑道一侧距跑道中心线90米至120米之间,并且位于跑道中间地带。大气透射仪距跑道入口端和停止端的距离以大气透射仪接收端为准。
(三)云高仪安装在中指点标台附近并且避开航空器起飞和降落航线的位置。不能安装在中指点标台附近的,可以安装在航空器接地地带,但应当符合升降带的安全要求。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气雷达近距离范围内应当无高大建筑、山脉遮蔽。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即天气系统的主要来向)的障碍物对天线的遮蔽仰角不得大于1°,其他方向的障碍物对天线的遮蔽仰角不得大于2°。水平张角不大于2°的孤立建筑物或者50公里以外山脉对天线的遮蔽仰角可以适当放宽。
(二)天气雷达应当避免受到电磁干扰和对其他设备造成干扰。
(三)天气雷达天线架设高度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四)天气雷达的设置不应当遮蔽塔台管制员监视跑道、滑行道或者联络道上航空器活动情况的视线。第十二条 风廓线雷达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廓线雷达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蔽仰角应小于30°;
(二)建设场地应尽量远离高大建筑物、大树、山坡等遮蔽物,尽可能远离强电场、磁场物体,例如高压线、变电器、其他发射天线等。
云南省人民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令
(第126号)
《省人民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6月17日省人民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赵克志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省人民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
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清理。经审核论证,省人民决定公布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127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0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68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19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许可,也要防止出现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要按照省委、省人民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许可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的监督。各市、县级行政机关要将省级行政机关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项)
2.省人民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8项)
3.省人民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
附件1:
省人民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项)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备注省公安厅1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第412号,2004年6 月29日公布) 2 护照延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 1994年7月13日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省民政厅3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机构审批《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412号,2004 年6月29日公布)省司法厅4 律师资格的考核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号,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1996年10月25日发布) 5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审批 《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省环境保护厅6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和从事含有放射性的来料加工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批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院令第44号,1989年10月24日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第412号,2004年 6月29日公布)省文化厅8 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 《院关于第三?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云南省人民令
(第171号)
《云南省人民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云南省人民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 李纪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精神,按照省人民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法制办组织对52个省直部门现有的956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五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人民决定第五轮取消和调整20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9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8项,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7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24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4项,共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48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
1.云南省人民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7项)
2.云南省人民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8项)
附件1
云南省人民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7项)
部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取消后
规范方式
项目
类别
省发展
改革委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2
内资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核发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工业
信息化委
3
食盐零售许可
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行政许可
项目
省国资委
4
省属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核准
实行事后
备案管理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民政厅
5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机构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行政许可
项目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6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行政许可
项目
7
房屋拆迁岗位合格证核发
依照新法
规定执行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交通
运输厅 8
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减免审批
依照新法
规定执行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水利厅
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10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审查
实行事后
备案管理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农业厅
ll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
项目 12
省内运输高致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
本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
项目 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高致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核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
项目
省林业厅
14
换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依照新法
规定执行行政许可
项目15
省外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
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
项目 16
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
行业组织
自律管理
行政许可
项目
17
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
行业组织
自律管理 行政许可
项目 18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
旅游方案审批 行业组织
自律管理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19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
一、市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343项,其中行政许可2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4项。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1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市投资项目审批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5出口许可证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7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8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9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 10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1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13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 1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15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16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8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审批 19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20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21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含内资法人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22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 24科技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2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6软件产品登记 27软件企业认定(市重点软件企业) 28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29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30深圳市典当行变更 31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及变更 32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外) 3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 34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 市财政委员会行政许可3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行政许可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39地名命名核准 40建设用地批准 41房地产预售 4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43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由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意见后审批44施工图核准 45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47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4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9污染物排放许可 5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5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52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53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54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55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56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57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58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59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60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61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包含“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子项62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 6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6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65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6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67从事港口经营 6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69港口建设项目许可 70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71占用、挖掘道路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2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3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74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 75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含户外广告设置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 77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78水路运输经营权 79营运船舶经营权 80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暂保留,待院批复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81小汽车定编初审 82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83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8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市卫生和人口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85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86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8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8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许可 89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90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91医师执业注册 9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和换证93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94药品购用、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95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96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教育局行政许可98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 99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 100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学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0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 10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 103外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核 1004台湾学生就读我市中小学学位安排 105市属普通高校助学审核 106深圳大学城招生和学生情况审核 107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108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109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须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11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111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11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113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114工程爆破许可 115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 11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117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18机动车注册登记 119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20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 121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2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123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1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院批复12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院批复126配置、运输许可 12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1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9核发《保安员证》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0新生婴儿出生入户 131户籍迁入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2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 133港、澳人员入户 134本市户口恢复 135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 136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 137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138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 139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4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证 141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 142因私护照签发 143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4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145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 市民政局行政许可146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147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148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149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0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151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152企业资格认定 市司法局行政许可153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4法律援助审批 155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156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157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158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159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160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161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6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163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由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实施164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65内地干部调入本市和市外招调工 166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 167留学人员引进 168人才居住证的审批 169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审批 170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 171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172工伤认定 173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证核准包含“零就业家庭的核准”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174种畜禽生产经营 175水产种苗生产 176渔业捕捞 177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178海域使用 179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生产 180农作物的商品经营 181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182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183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184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185渔业船舶检验 186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18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188动物诊疗 189兽药经营 190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及职务船员任职、解职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91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登记 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19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许可 193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 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194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95物业服务企业(及暂定)资质核准 19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涉及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1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 198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 19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200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0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住房和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02单位政策性住房出售审批 20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审批 204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审批 205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审批 206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审核 207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审核 20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 209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审批 210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注册审批 211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212取水许可 213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4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5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6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17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19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 220城市排水许可 221排水设施验收 22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22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22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225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26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227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228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229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0单位用户用水审批或登记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1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232对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3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4延期缴纳税款 235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236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237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238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239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40房产税减免审批 241再投资退税 242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243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 244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24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246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247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 248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 249契税减免征审批 250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251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252误征退税 253汇算清缴退税 254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5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减免营业税 25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25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58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使用税减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5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60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6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62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263营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 26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5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6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26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变更登记 269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 270户外广告登记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71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27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273食品流通许可 274餐饮服务许可 275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27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7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78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279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280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8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82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28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28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285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8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8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288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28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29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291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 29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93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29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9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96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2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98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299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300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301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 302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03户外广告设置 304设置非交通设施 305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306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 307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308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309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310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11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3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313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314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315木材运输许可 316林木的商品生产、经营许可 317征用占用林地 318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319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市气象局行政许可320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32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2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323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市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4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及外国签证的申办 325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初审 326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327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赴港澳公务车申报(初审) 328邀请外国驻华使领官员来深活动审批 329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 330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初审 331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书审批 332各单位与国际友城(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333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市台湾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4台湾记者来深圳访审批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335人防工程拆除 336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7小额公司试点资格认定 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338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 33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40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34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市档案局行政许可342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43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