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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急:广西西林县的水文、气象及地质情况,知道的帮忙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18修正)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8修正)
4.气象局观测场都有什么设备,需要多少功率?需要接弱电的设备都有什么?
5.广西:新台风生成,靠近华南!未来几天广西天气还热吗?
6.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 滑坡概况
2011年6月14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滚贝乡突发暴雨,晚间,滚贝乡烈洞村烈洞屯发生1处滑坡,直接受灾6户22人,无人员伤亡。同晚,安陲乡大塅村、滚贝乡尧佐村等地发生多处崩塌、滑坡。因各村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准确,融水苗族自治县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避让措施得力,成功转移群众28户126人,无人员伤亡。
滚贝乡烈洞屯滑坡地理位置为东经108°56'57″,北纬25°23'27.5″。滑坡长10~18m,宽15~20m,平均厚度1.8~3.0m,体积300~1000m3,滑坡周界清晰,成分以土体为主,部分为强风化基岩。
本滑坡、崩塌区属中—低山地地貌,海拔210~905m,山体平均相对高差为200m。地表水侵蚀切割作用强烈,冲沟及沟谷发育,多呈“V”字形。滑坡位于山体中部,山体上陡下缓,自然坡度为32°~53°,自然植被发育,上部为第四系残坡积松散土层,厚度3~5m,土体结构松散,透水性强;下部为丹洲群(Pt3)变质千枚岩、板岩、砂岩,风化强烈,结构破碎。含风化构造裂隙水,地下水赋存、运移于构造裂隙中,富水性中等,枯季地下水径流模数3~6L/s·km2,主要由大气降水补给。
滑坡原因主要是村民切坡建房形成高度7m,坡度70°的岩土混合边坡,改变了坡体的自然形态,且无支挡等护坡措施,加上坡体结构破碎,裂隙发育,在暴雨诱发下,导致坡体下滑。当日小时降雨量达85mm,三小时降雨量达199.5mm。
2 监测与应急避险
6月14日下午,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发布融水苗族自治县地质灾害橙色预警,融水苗族自治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靠前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全部到位待命,各乡镇领导、国土所所长赶赴辖区各隐患点开展巡查排查工作,并督促监测员加强监测力度。6月14晚10点,部分乡镇开始下雨。地环股股长随即给全县20个乡镇国土所负责人及各乡镇地灾隐患点监测员打电话,要求他们密切关注雨情,加强监测,出现险情及时组织群众撤离避险。晚上22时38分,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局长、副局长立即给20个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各地灾点、易发区监测员打电话,要求他们加强巡查、监测以及防范工作。至第二日凌晨,共打电话350多个。
15 日凌晨 0: 00,融水县多个乡镇降雨量超过 100mm,且强降雨仍在持续,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预警预报值班人员马上请示市国土局及气象局领导,及时发布了融水县安陲乡、滚贝乡等几个乡镇地质灾害**预警。随后各监测员报告险情并及时组织居民撤离,共转移群众 24 户 109 人。
3 经验与启示
在整个降雨过程中,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发布准确,群测群防工作到位,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避险措施得力,虽遭遇 24 小时 375mm 特大暴雨,发生多处崩塌滑坡的严重灾害,但没有造成 1 人伤亡,财产损失不大,是一次成功的应急避险案例。
(本节基础资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供 责任编辑 徐永强)
救急:广西西林县的水文、气象及地质情况,知道的帮忙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及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应急指挥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并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和措施,明确有关部门在防御气象灾害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墙报、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单位、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和避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预 防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危险性分析、易损性分析、直接和间接损失分析、防御措施等主要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按照国家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规定,对气象灾害高危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或者场所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防洪排涝设施、避灾安置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雷电多发易发区的村屯、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设雷电防护装置。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早期预警与防范联动机制,制定农业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和灾情调查规范,开展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划定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十四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备人工影响天气必需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完善指挥和作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温、干旱、冰雹、森林火险、环境污染等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适时开展增雨、消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情况,加强对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的机场、道路、航道、电力、通信、病险水库、危旧房屋、易倒物、应急物资储备等设施和场所的巡查、维护和除险加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18修正)
西林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9.1摄氏度,年均降雨量1100毫米,年均日照1612小时,全年无霜期350天以上。地形、地貌主要以土山为主,土壤以山地红壤为主,类型有水稻土、红壤、黄壤、石灰土、冲积土等5类,土层具疏松、深厚、潮湿、肥沃的特征,土质肥沃,易于耕作,适宜多种作物和林木生长 ,地震烈度7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自治区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自治区水文机构派驻在设区的市、县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自治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从有关专项经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水文测报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以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及边境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采取财政扶持政策,保证这些地区的水文事业与其他地区同步健康发展。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发展水文信息产业,加强国际水文合作与交流。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自治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自治区水文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文专业规划应当包括水文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规划。第九条 自治区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气象、国土、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纳入自治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水文专业规划,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水文情势变化适时调整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国家重要水文测站、一般水文测站及其覆盖区域的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调整和业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基本情况的说明;
(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自治区水文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自治区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专用水文测站开展监测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水文监测活动,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质量。
从事水文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气象局观测场都有什么设备,需要多少功率?需要接弱电的设备都有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及管理的海域从事气候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存和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布气候预测和气候公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四条 鼓励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技水平。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气候资源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专项气候资源调查,应当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分析有利和不利的气候影响条件,对气候资源和气象灾害进行评价,确定气候区划指标,并根据气候区划指标划分区域,编写气候区划报告,绘制气候区划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候资源调查、气候区划成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及规划总体目标;
(三)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
(四)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重点和方向;
(五)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七)气候资源保护项目建设规划;
(八)气候资源科学研究技术发展规划;
(九)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规划。第八条 气候资源调查、编制气候区划以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业务规程。
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区域和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符合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据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选址和立项。第十二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气象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有关单位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开展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第十五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发电,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太阳能热水工程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灶等户用太阳能技术以及建设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第十六条 新建建(构)筑物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环境的行为。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广西:新台风生成,靠近华南!未来几天广西天气还热吗?
气象局又称中国气象观测站一级(或二级)站。
1.有三个百叶箱,里面分别放着温度计 湿度计 干球温度表 湿球温度表 最高温度表 最低温度表 和 温湿传感器(自动站用)
2.有一个虹吸雨量计 一个雨量筒 一个雨量传感器(自动站用)
3.有一个蒸发器,一个校对蒸发雨量筒。
4.有一个日照计,一个冻土管。
5.有一块地温场,里面有一个最高地温表 一个最低地温表 一个0厘米地温表 一个5厘米地温表 一个10厘米地温表 一个 15厘米地温表 一个20厘米地温表,有一个地温传感器(自动站用)
要说用电,就是百叶箱里的灯泡,规范上要求小于25瓦。
观测场周围又一圈栅栏,高度小于1.2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西:新台风生成,靠近华南!未来几天广西天气不会热。
2023年9月,广西发生了一系列异常天气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包括小台风“迷失”的路径以及超级台风的生成,这给广西地区带来了更大的考验。本文将从天气猜测、小台风路径、超级台风生成等方面,详细分析这一事件的经过。
天气猜测:今年的天气异常不稳定,广西地区多次遭受台风和暴雨的侵袭。气象部门通过监测和猜测系统不断向公众公布预警信息,提醒人们注意防范措施。
小台风“迷失”:在9月初,广西原本预期会遭受一场小型台风突击。然而,这个小台风突然改变了路径,偏离了猜测轨迹,与之前的猜测有所不符。这一情况让气象专家感到困惑,并引起了人们对于猜测技术的讨论和质疑。
广西面临的考验和策略
广西面临的考验:小台风的改变和超级台风的生成给广西地区带来了更大的考验。第一是防灾减灾工作,需要针对突发情况做出灵活应变,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其次是救援行动的组织和和谐,包括疏散受灾群众、提供紧急救援和物资保证等。
应对策略:面对这一考验,广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应对策略。第一,加强预警公布和信息传递,提醒民众注意防范措施。其次,调动救援力量,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理想者投入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灾害。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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