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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气象信息业务平台_浙江气象综合业务网

tamoadmin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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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由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11个市级监测站和15个县级监测站组成。从业人员10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2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3人,高级工程师24人,工程师33人,助理工程师22人),其他人员26人。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隶属于浙江省国土厅,内设办公室、综合研究室、地下水动态监测室、地质灾害监测室。市、县监测站隶属于各市、县国土局(见表)。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

续表

1986年2月,原地质矿产部批准成立浙江省环境地质总站,下设宁波、嘉兴、温州、金华、椒江环境地质站,1992年更名为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1998年前由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代管,1998年至今作为独立事业单位,原隶属浙江省地矿厅,现为浙江省国土厅直属全额预算拨款的纯公益业单位。2001年起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国土局(分局)相继设立地质环境监测站,原省站直属分站一并划归当地国土局管理。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划、;起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要求与技术要求,拟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对策及建议;承担或组织实施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重点突发性地质灾害、土壤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要素的监测、调查研究和评价;负责省内各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接收汇总、分析和处理,提交各类监测成果、数据和建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市级监测站的职责是:根据《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本辖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承担或组织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要素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和维修,负责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接收汇总、分析和处理,及时提交监测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部门目前开展的监测主要业务为地下水环境、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评价,地质遗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等。

(一)地下水监测点建设

浙江省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系统监测始于14年,经过近30多年的建设,基本建成了以城市为中心、沿海平原和金衢盆地为重点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基本控制了杭嘉湖、宁奉、温黄、温瑞等沿海平原及金衢盆地东部地区,监测网控制面积9665km2。监测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沿海平原孔隙承压水,部分城市的河谷孔隙潜水、红层孔隙裂隙水、岩溶水及基岩裂隙水。目前有各类监测点48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36个,省级监测点95个,地区级监测点357个;按监测内容分,水位监测点246个,水量监测点310个,水质监测点101个,水温监测点15个。由于城市建设、停产封井、年久淤堵及人为损坏等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保护,但省内各监测区的监测点及设施破坏仍很严重,全省有破损或淤堵监测井38口。其中,国家级10口,省级20口,地区级8口。地下水水位监测使用万用表改制的水位仪。红层孔隙裂隙水、岩溶水、河谷孔隙潜水及部分承压水的国家级点为5日观,其余多数为旬观,部分为半月观或月观、季观。地下水水质监测每年1次,一般在5~10月开高峰季节集中样、测试。地下水水温监测使用水银温度计,一般每月1次。开量监测,在城市内一般每月1次,按季或年底统计。2007年首次进行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目前已安装自动监测仪20台。

(二)地面沉降监测网点建设

浙江省地面沉降主要位于杭嘉湖、宁奉、温黄、温瑞等沿海平原。杭嘉湖、宁奉平原地面沉降监测始于20世纪70~80年代,温黄、温瑞平原分别于2002年、2003年开始进行地面沉降水准测量。杭嘉湖平原以水准监测为主、GPS区域监测为辅,宁波、温黄、温瑞平原以水准监测为主。监测控制面积近5900km2。全省共有地面沉降GPS一级点31座、GPS二级点112座,GPS固定站1座,水准点432座,水准监测路线长度超过1000km,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和基岩标各2组,地面沉降自动化监测站1座。近年来除维持每年1次常规水准监测外,实时自动监测、GPS监测等取得初步进展。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点建设

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有群测群防监测和专业监测。现有群测群防监测点4018个。其中,滑坡点2662个、崩塌点796个、泥石流点426个、地面塌陷点134个。监测方法以宏观迹象巡查和地表位移测量为主。监测频率一般汛期为5日观,非汛期不定期巡查,大、暴雨期为日观甚至时观。

专业监测正处于试运行阶段,目前在温州、金华、衢州、宁波等市布置了24个滑坡监测点,安装了地表位移自动监测仪和自动雨量仪,仪器可实时发送监测数据信息,部分仪器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不稳定。拟再建16个滑坡监测点,安装地表位移自动监测仪和自动雨量仪;正在绍兴市新昌县回山镇下山村建设1处省级滑坡监测示范站,拟进行滑坡综合监测,包括地表、地下位移监测、地下水动力监测、全站仪自动监测、激光测距、GPS监测等,并建立监测站房一座。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装(设)备主要有监测车4辆,地面沉降分层监测标和基岩标各2组,地面沉降自动化监测站1座,GPS固定站1座,滑坡位移监测仪27台,地下水自动监测仪20台,双频GPS-3台套,手持GPS 15套,以及信息网络及GIS软件、图形工作站及大型输入输出设备等。

地下水自动监测仪(LEVEL,SIEMENS)

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软件界面

宁波地面沉降分层标

嘉兴地面沉降分层标及自动化监测站

嘉兴GPS固定站及NetRS GPS接收机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建设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由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省气象信息中心、省国土厅信息中心共同承担,由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实施,从2003年开始至今已经稳定运行6年。通过与气象、水利部门的专线数据交换,用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预报预警软件模型,建立了一套由信息传输、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软件、手机短信平台、WebGIS预警结果发布系统,以及相关的会商与成果发布审批等组成的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保证了每年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网站建设

2006年开始,通过在浙江省国土厅网站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的形式,实现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成果及相关信息的发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可能发生区域及发生概率信息,提高了公众预防地质灾害的针对性,加大了群测群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为宣传地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树立省国土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题网

(三)地质灾害数据库等信息系统建设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建立了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库、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1:50万水工环地质图环境空间数据库、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等。初步实现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及隐患点信息查询和航片、卫片及DEM数据的管理及平面、三维展示。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几十年的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积累了长期系列资料,编制了各年度地质环境监测报告和以“五年”为阶段的地质环境监测综合报告。依据监测资料每年编制杭嘉湖平原等主要区域和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地下水水情通报和预报,2001年开始每年编制浙江省地质环境公报,向社会发布。

2004年5月建立了由国土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具体指导与协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地面沉降监测区域协作联席会议制度,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监测信息通报与发布协议》,每年发布《长江三角洲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信息通报》。

在区域水文地质和地下水开发利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1年浙江省国土厅与省水利厅联合编制了《浙江省地下水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规划》,2001年和2008年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分别与南京大学、北京大学合作开展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和杭嘉湖平原地下水与地面沉降模型建设,提出了地下水开和地面沉降控制目标,制订了年度地下水开并监督实施,地下水超的局面得到明显控制,地面沉降的速率也呈趋缓状态。

2003年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研制,2004年起汛期正式在省电视台气象节目预报地质灾害信息,对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08年,全省共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1次,其中3级86次、4级107次、5级4次,手机短信23160条。通过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与群防体系的紧密结合,成功避让了170起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使2373人避免了伤亡。

六、法制建设

1.《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令第104号,1998年8月15日。

2.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8号),2004年6月8日。

3.浙江省人民《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30号),2006年5月25日。

4.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8号),2002年11月7日;浙江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区限区及明确控制目标意见的通知》,2004年1月18日;浙江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区限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3号),2005年3月2日。

5.《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进入省人大一类立法,《条例》(草案)已送省法制办。

6.《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2006-2010》、《浙江省地质灾害规划2006-2010》、《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2006-2020》、《浙江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07-2010》均已发布并实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简介:浙江蓝天气象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0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气象探测技术服务、气象信息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设计、施工,气象仪器及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维修及技术服务,气象仪器、气象卫星地面设备、气象雷达设备、自动气象观测设备、电子产品、机电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工程服务,庆典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戴卫东

成立时间:2013-12-05

工商注册号:33100200008069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白云山南路7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气象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称《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气象信息传播、灾害防御、科学研究以及气候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充分发挥气象工作为社会公众、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投入建设的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处理、预警联防、雷电监测防御、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业务系统等气象事业项目,其资金主要由本级财政安排。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各级规划、建设、公安、国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邮电通讯、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

(二)为气象灾害防御、农业综合开发、海洋综合开发、气候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等提供气象服务;

(三)开发和推广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气象实用技术等科技成果;

(四)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交流,发展气象科技信息产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八条 下列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经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一)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应当向省以上报批的;

(二)单项设备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气象探测、通信、预警、联防、服务等全省性布点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禁止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备、通信电路等设施,干扰气象业务专用频道和信道。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予以修复。第十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或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承担全部迁建费用。

迁移气象台站的,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动工。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规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探测场地,应当予以改善或重建。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并抄送同级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第十二条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取相应措施。未经同意或未取措施的,不得建设。

因树木生长等自然环境变化对气象探测环境或设施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组织或个人有义务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取防护措施。第十三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制作和发布。

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每天播发、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

、声讯、互联网等其他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公众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和发布时间;需要补充或订正的,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气象事业。

公众媒体不得相互转播、转抄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禁止公开报道供内部决策使用的气象信息。